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外国人还应当出具上述证件和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颁发离婚证明,注销结婚证明;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条件且不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原因。当事人应当自领取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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