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离婚协议时,双方必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中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在农村地区是乡镇、民族乡镇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⑤结婚证。此外,还应交付离婚证和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按不同地区要求提供),并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离婚申请。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应当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当查明离婚申请人是否为合法夫妻;离婚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真的出于双方的意愿;④处理子女问题是否合适;⑤处理财产问题是否合适等。登记机关发现离婚当事人违反民法典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不准登记。违反刑法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当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调解和良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并自受理离婚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颁发。虽然这是法律提出的时间要求,以防止长期拖延登记工作,但客观上也冷静地考虑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在审查期间,双方达成共识的,允许当事人撤销离婚申请。
(3)经审查,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并取消《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不符合《民法典》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登记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登记的原因。男女离婚登记后,一方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和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感到遗憾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但应当通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离婚手续的当事人欺诈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