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按地区管辖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同意离婚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当事人离婚时,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时,应持有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离婚的含义、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查明当事人携带的证明和证明是否完整,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仅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同意离婚,但子女和财产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和询问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现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