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前款第(2)项、第(3)项、证明材料、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离婚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