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证明原件。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涉及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证据;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被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明。
(二)证明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儿童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当提交工资单(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有关生活条件等证据;3.涉及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交子女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的相关证据。
(3)证明婚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3.有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提交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居住证明、照片、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证明婚姻期间存在共同财产的证据。
1.如有房产证明,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如果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存折等。;如果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和股东代码.资金账户.股票资金对账单等。;如果证明有车辆,应提交驾照.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当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外,还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
5.证明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等有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