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户口本.身份证;
2.我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我的结婚证;
2.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3.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2.涉外离婚手续。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我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并亲笔签字或按指纹;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
5.向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当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不得领取。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