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时,要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1.配偶役军人离婚程序中,配偶为当地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另一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军人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要求另一方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要求离婚;当事人的军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在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为当地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政治机关确认军人一方确实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程序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程序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供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再婚的,必须持有离婚证明。现役军人离婚程序的处理有一定的标准化。因为即使是士兵离婚,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