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的登记行政机关是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没有区域的市民政部门是农村的乡镇。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等,以便登记行政机关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的意义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的生活困难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明,取消结婚证明;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应当书面解释不登记的原因,自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作弊。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拒绝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当通过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