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人在债务关系中加入债权和债务,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属共存债务。在共存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债务能力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较小。这样,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和第三方共同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