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对申请许可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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