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税方面,公司的法律个人责任一般在公司法人、公司财产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中产生,并非所有的逃税都是公司法人的责任。公司法人一般只指示他人去做,知道公司内部人员不停止逃税,与法人有直接关系,才会有个人责任。逃税犯罪通常被称为逃税犯罪,应该说,中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罪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多支出或者少收入、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的,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应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额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和偷税额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采用两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自由刑或罚款和没收财产。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一是直接负责人。即违法行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二是直接负责人,即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为单位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了一个假账户,它必须是第一个会计。有些人认为,当单位犯罪时,首先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