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家法律明确规定,非常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也是国家的基本国家政策。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城市居民只有使用权。(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转让是指出售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为了盈利。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占有、使用、收入的权利。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确定办法》等有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转让或转让给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低价转让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价格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5年6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明确规定,协议出让的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协议出让的最低价格应当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基准土地价格按照《城市土地估价规定》确定。在调整基准土地价格时,协议转让的最低价格应相应调整。国家支持或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根据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转让的最低价格。协议转让的最低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纯土地收入等基本因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不得低于协议转让的最低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低价转让必须严重构成犯罪。虽然存在非法低价转让行为,但情节不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多次犯罪,反复教学;大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出让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严重徇私舞弊而非法低价出让的;因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低价。
(含免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且价格低于规定最低价格的60%;
(2)虽然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国有土地资产损失价值超过20万元或严重破坏植被;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纠纷、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