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法律效力:避税是合法的,不违法,这是与非法逃税的根本区别。
2.不同的目的: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纳税、减少纳税和延迟纳税来减轻税收负担;逃税是通过伪造、变更、隐藏、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在账簿上列出更多的费用或不列出。少收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纳税款。
3.不同的手段:避税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或漏洞;逃税是对法律的忽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账簿上的支出或者不列出。少列收入,采取转让或者隐瞒财产的手段,达到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视为逃税罪。逃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合理的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合理避税与逃税的区别在于合法性和违法性。
合理的避税不同于逃税。逃税不是违反和践踏法律,而是尊重税法。遵守税法,对法律和税收有详细的了解。在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是发现和利用现有税法、政策、法规的独特优势资源。企业合理避税的前提是:依法纳税。依法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的避税,以合理的避税为企业的权利,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