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一旦转让,如何变更登记?本文整理了这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助需要转让登记的人。现将整理内容解释如下:土地登记规则第34条至第47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不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
(2)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件等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房屋所有权变更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2.转让和转让。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股票。企业将通过转让或者国家股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通过人民股票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自签订人民胶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单位合并分立。土地使用权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交换和调整。因土地交换和调整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在收到交换和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因抵押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抵押财产处分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和买受人应当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抵押合同的变更主要是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以及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要求抵押合同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间,租赁合同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变更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因继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其他权利。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其他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1.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其他土地权利的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录。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利益物权,不仅需要登记,还需要及时变更登记。否则,转让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