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薪的两倍。
3.《实施条例》第六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薪,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劳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4.《实施条例》第七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至一年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薪两倍,自劳动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