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对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主张产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其职权进行委托评估,然后将争议财产判给一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对价。法院应当根据其职权进行委托评估,然后将争议财产判给一方。唯一房屋所有权的具体问题如下:
(1)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分割所得价格。
(2)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离婚后只有一处财产的分割,应当分为所有权。有所有权的,按协议优先;无协议的法院判决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赔偿;双方不主张房屋的,应当拍卖。无所有权的,由双方共同使用,所有权确定后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