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另一方或其近亲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损害,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胁迫而要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胁迫方的婚姻关系本身。这里的一年不适用于暂停、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一年内不要求撤销婚姻,请求权将永久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