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