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种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的程序也不同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民法典》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办理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当事人应当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的情况,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经过仔细考虑,当事人仍坚持离婚的,在发现离婚确实是双方自愿的、不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并妥善处理抚养子女、分享财产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批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需有关部门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夫妻关系未破裂的,可以和解的,不得判决离婚。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接受的,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无意见,上诉期限后无上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