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三个阶段: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审理:
1.审判前的准备工作。法院应当在收到诉讼副本后15日内将诉讼副本送达被告,审判人审查诉讼材料,调查研究;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全或者提前支付。
2.调解。法院应当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记录存档,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由法官、秘书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开庭日期。开庭时,法官首先检查当事人,宣布案件原因,宣布法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证书、物证和视听材料;阅读检查记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
根据审判情况,应当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应当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公开执行。法院判决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定期判决的,判决后发出。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不接受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二审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