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人范围:
(1)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只要上诉权主体拒绝接受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裁定并依法提出上诉,并造成第二审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只有当裁决确实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议诉讼。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确实如此。有充分证据证明无罪或无罪;(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4)认为犯罪不正确,一罪多罪。数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6)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院围绕证据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不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证据,即使对财产分配有异议,也只能依法执行民事判决。如果只是一审,但超过15天没有找到任何证据,也失去了上诉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