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父母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应当在身体损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确定。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被判决不得离婚的,不得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