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婚姻损害赔偿人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父母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应当在身体损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内确定。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被判决不得离婚的,不得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