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虐待、遗弃的。
(2)由于上述行为,法院决定离婚。换句话说,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由。如果离婚程度不高,但婚姻损害,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应单独提及。
(3)受害者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4)请求人没有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原告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未来也失去了索赔的权利。有过错的一方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一审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单独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