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只接受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是内地居民的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未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无内地常住户口的当事人要求在内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接受当事人结婚时是内地居民,要求离婚时已移居国外、香港、澳门、台湾或者双方已加入外国籍的。当事人必须在内地离婚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