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调解,又称诉前调解和行政调解,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要程序,不是法律强制性的,也不是离婚的必要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通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然后由哪个机关进行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婚姻当事人调解。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及其矛盾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加剧,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在诉讼外调解中,相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对立性不强,不能进一步伤害夫妻关系,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因此,很容易被双方接受。它有效地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毕竟,在第二次诉讼开始之前,我们必须等待第一次判决的判决生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再次熟悉起诉离婚。我们可以问更多与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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