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婚姻登记证书。提供婚姻登记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开时间。亲友不知道下落的证明材料,如向社区居委会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本情况的相关证据。这一证据的目的是关于婚姻是自由恋爱、包办婚姻还是买卖婚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或其他书面证据。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原因等。
4.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疾病的具体时间。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育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的判决。劳动改革的地点。一方因婚外情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方的姓名、单位、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但是,在收集这些证据时,最好向专业的婚姻律师寻求帮助,以免侵犯他人。
5.为孩子提供相关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包括孩子的数量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姻生活。非婚姻生活或收养或继承子女的证明材料。儿童的健康状况,成人儿童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