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从理论上讲,囚犯的离婚方式不超过这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囚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监狱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或者民政局在监狱设立临时办公室,否则囚犯不能同意离婚。
事实上,与协议离婚相比,囚犯的诉讼离婚更为可取。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在实践中,大多数囚犯的离婚也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时,无论囚犯提出离婚,还是囚犯的配偶提出离婚,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当囚犯提起诉讼离婚时,最重要的第一步是确定囚犯的离婚管辖权,即囚犯离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