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等,以便登记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的意义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帮助夫妻的生活困难。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明,取消结婚证明;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应当书面解释不登记的原因,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作弊。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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