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被告女方拒绝出庭,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否则,法院将被要求判决不允许离婚,并在六个月后起诉。否则,在起诉离婚时,法院将判决不允许离婚,需要再等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通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参与诉讼,很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利影响,其缺点主要包括:部分原告知道被告的下落,但故意不提供被告的下落,以实现其个人目的;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性关系是否真的破裂,一旦被告经常对判决结果持异议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