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不能长期调解。调解中发现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妥善、认真地处理离婚案件。此外,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这不仅有效地防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而且减少了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我们可以与当地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说服和教育工作,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和让步,促进和解或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