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原告,决定方应到辖区基层法院领取文件草案,起草起诉书;在撰写投诉时,应注明双方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工作地点、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并列出诉讼请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诉讼费安排等),并写出具体事实和理由(婚姻概况-相识方式、结婚时间、子女出生日期、婚前夫妻关系、当前婚姻状况等)。
2.准备结婚证、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留底,提交一式两份起诉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应的诉讼费用应当提交法院立案。
3.等待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即送达起诉材料)。向双方发放开庭传票,确定开庭日期。
4.开庭前做好离婚.子女安排(主张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财产分割计划的心理准备。
5.开庭。法庭陈述.宣读起诉书.听取被告答辩,接受法庭调查(涉及婚姻状况评估.子女状况.财产状况等).法庭辩论.参与法庭调解(必要程序).做最后陈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