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参与诉讼,很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利影响,其缺点主要包括:部分原告知道被告的下落,但故意不提供被告的下落,以实现其个人目的;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性关系是否真的破裂,一旦被告经常反对判决结果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发布。被送达人的原住所或者报纸上发布公告;对公告的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在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案件可以在原告和被告直系亲属的住所和住所的住所公告栏上发布公告。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缺席判决不会有不良后果;原告隐瞒真实情况的,被告的直系亲属和有关亲友会应当试图通知被告;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的,可以避免村委会。村委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

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原告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确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共同财产的仔细分割。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给原告保管。一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扣子女的抚养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都有缺点。前者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考虑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考虑被告未来的情况,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交给原告,一半交给被告,将被告的一半交给原告保管,子女抚养费按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金额折扣。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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