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一般来说,如果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我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然而,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因此,解除或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该非常谨慎。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他们的关系是否确实破裂。在这个问题上,诉讼代理人往往不确定,很难陈述、辩论和解释具体情况。此外,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不能进行调解。
因此,如果离婚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我必须出庭。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出庭。例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出庭是没有意义的;另一个例子是,当事人患有传染病或在国外出庭不方便。因此,除原则规定外,法律允许有例外。然而,上述两个例外也略有不同。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出庭,而且不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