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向当地村民委员会申请书面建房。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附原住房(拆迁、调整)协议或村委会统一管理协议(统一文本)免费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予以公布。宣传内容:申请建房的家庭常住人口;原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宣传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在所在行政村公布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位置、原房屋拆迁期限、新房建设时间。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计意见。符合建设条件的,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农村规划区原宅基地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业用地;确需占用农业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