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买卖发生变更登记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提供《土地登记函》(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2.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因继承.赠与而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4.还应提供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复印件(原件);
5.因地址变更而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综上所述,土地证明和产权证明是确认商品房所有权的重要信息。如果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明丢失,人们应及时补发,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报纸发表损失声明,然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明。如果材料齐全,国土资源局将颁发新的土地证明。如果产权证明丢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将面临房屋所有权不清的风险。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