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在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入设区城市,转入非农业户口。

(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和管理部主任介绍,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认证工作,农业部还与土地资源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律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合作,成立了国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确定试点区域等重大问题部署。同时,加快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并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程序》等三项行业标准,并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档案管理办法。目前,中央财政已经设立了试点专项资金,并及时拨付了2014年的试点资金。农业部还举办了多次培训课程,丰富人员力量,加强人才队伍的保障。农业部表示,

首先,明确总体要求。在总体部署方面,在稳定扩大试点项目的基础上,该工作将在大约5年内完成。在试点安排方面,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不要一步一步走,不要“一刀切”;二是准确把握政策原则。我们不仅要解决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还要防止矛盾,真正得到群众的认可,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给予农民“真正的权利,颁发铁证书”;第三,做好关键任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登记认证的核心是确认权利,重点是登记。完善合同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所有权证书,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中国对此类撤销的相关条件相对明确,并根据相关情况撤销此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相关土地登记工作也在全面实施中。对此类土地进行相关登记,确保我国土地不浪费,相关村民使用的土地进行相关登记。

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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