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关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进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拒绝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实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综上所述,离婚财产保全在处理财产分割时经常使用。法院按争议财产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最低3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因此,离婚财产的担保金额应与具体情况相结合。对于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