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的权利证明、侵权证据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利益证明材料。(原件必须在提交材料时提交立案人员审核。

(2)如实填写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写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和证据。事实和原因。(只需提供对方的许可证号码和出租公司的名称)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证据保全必须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

(3)提供保全担保时,必须注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担保内容。用于担保财产的名称。担保金额。担保人应当在担保书上签字盖章,并提交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和担保物的所有权证明。

(4)担保财产所有权和价格的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应提供存折)。房地产(应提供所有权证明)。车辆(必须提供有效的全保单)。股票和其他所有权是明确的。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担保人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担保财产的权利,不得设立担保或者被执法部门查封。必须提供担保财产所有权证明原件进行核对。2、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离婚财产保全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实际保全财产金额: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通过现金、实物和声誉来实现。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按财产保全标的金额的30%支付保证金;

2.当事人有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金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或者资金账户。期货合同等高风险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金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当事人有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机动车的权利证明。以房地产担保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辆、船舶使用税务记录卡原件。汽车驾驶证复印件(原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核对)。

(3)实物担保的,实物上不得有抵押等其他权利。

3.当事人有信用担保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担保人。担保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担保人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金额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金额。担保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费用。财产保全也有时间限制,限制时间因申请时间而异。申请财产保全的离婚者应当选择的时间申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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