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分割拍卖房屋的收入价格。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同的房屋可以实际分割和使用,则可以分割和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