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分割所得价格。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如果共有房屋可以实际分割和使用,则可以分割和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照顾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