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子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有大量的父母为子女买房而投资。当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婚姻法》第二条的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
事实上,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起诉离婚的房地产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还需要看房地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谁出资购买。此外,由于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同,分配结果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