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范围。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和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继承遗产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权利,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即使婚姻关系在终止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财产除外;
(2)婚后共同财产认定的特点: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自合法婚姻结束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夫妻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和其他非劳动取得的合法财产。当然,除非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独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
这里提到的收入是指获得财产权利,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了稿费等财产,但没有实际获得,但只在婚后出版社支付稿费,则此时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出版社同意在婚后支付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才获得稿费,则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除另有财产的处置,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一规定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瑞士民法典第2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有没有证据证明夫妻个人财产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