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1)一方或双方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婚姻关系期间实际或明确的财产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财产除外;(5)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6)企业安排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提前退休的一次性生活津贴,因为费用主要用于维持员工从提前退休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个人性质,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在期间,已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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