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离婚案件按标的金额比例按以下比例累计收费:(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费;(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7%;(3)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5%;(4)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3%;(5)1亿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3.民事离婚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4.收费说明(1)如果离婚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则可以根据较高的人计算。反诉案件可以在本诉讼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2)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应当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执行。(3)重大问题。复杂的离婚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客户协商一致,可以在不超过规定标准5倍的情况下协商确定。重大问题。复杂离婚案件的识别标准相关措施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4)除另有指示外,上述收费标准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的,按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前一阶段代理的,后一阶段收费减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