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明。这种情况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形式上看,由于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明,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另一方参与偿还贷款的,视为为为为抵押方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导致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离婚时,抵押房屋属于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一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屋款项,
房屋所有人应当退还。这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请求权。上述观点实现了正式公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为法官提供了简单易行的判断规则。然而,这种简单的处理将导致本质上的不公平,因为房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会增加价值。如果只返还对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按照正式公平原则分割抵押房屋,只考虑结婚时间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导致本质上的不公平。因此,在分割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夫妻对房屋的实际贡献,以及照顾妇女、儿童、弱者和无过错方等诸多因素,以更接近公平和公正。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