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1)婚前一方支付全额款项,婚前取得所有权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定性为婚前的个人财产,这是无可争议的。(2)双方在婚前支付全额款项,并在婚前取得所有权证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明的,双方无婚姻关系的,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该房屋是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后仍是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房产证只登记为一方的,另一方应当承担出资的举证责任。房产证登记为双方但未注明各方份额比例的,双方应当承担出资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平均分配。(3)婚前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明。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属于婚前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有所不同。由于婚前未支付全额款项,婚前支付的房屋款项按份额和比例分割。婚后,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的价值和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约定从其约定。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1)婚前一方应当支付全额款项,婚后取得所有权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争议也很大。从形式上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为个人婚前财产)。只要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夫妻合法财产的共同制度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形式是合法的。公平也会导致本质上的不公平。(2)双方在婚前支付全额款项,并在婚后取得所有权证明。由于婚后取得产权证明,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确保实质公平,也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同,按照共同所有权的原则分割,
平均分配原则只适用于证明其婚前投资份额不能的情况。(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明。同样,它也可以被正式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为了弥补实质性的公平性,应具体考虑分割。一方独家享受婚前付款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及其增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4)双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取得所有权证明。与前一种情况大致相同,但在分割过程中,双方都有婚前支付的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