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在判决离婚时,应处理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案件,是一种复合诉讼,即一个案件处理三个问题: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论原告是否有这三项诉讼请求,法院都应主动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项或全部,双方应当协议承担费用和期限的长度;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