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类型:银行存款(包括工资、经营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现金、房地产、机动车、股票、公司股权、债券、知识产权收入、债权、有价值的书法、绘画、各种金饰品、家具、家用电器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