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它主要集中在具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如房屋改革。这些房屋的取得通常由一方婚前租赁或与职位、水平和工作年限挂钩,成本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此外,房屋分割的具体情况很多,这使得处理此类房屋纠纷非常困难,产权证书往往由单位直接以单位员工的名义办理,这在中国是一种普遍现象。过去,有很多争议,但现在有了明确的声明。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这类房屋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