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取得房产证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财产直接属于其中一方,但不影响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不等于房屋的价值。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和房屋升值因素的干预,在房屋价值方面,离婚时的房地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婚姻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婚姻时未偿还的贷款差额)。
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是否构成南通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果能证明偿还贷款的所有资金都是由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属于自己,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该财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由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视为夫妻共同偿还的抵押贷款。无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还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都不影响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属于签订购买合同的一方,但房屋的两个价格差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